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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缓降器消防草案

2014-8-13 9:17:20      点击:

去年11月底,《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工作已经结束。记者从今天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了解到,根据各方关于“高层建筑配备逃生设施”的建议、意见以及当前实际情况,修订草案拟做出修改,规定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场所等建筑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缓降器、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据省人大法工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和意见期间,他们共收到百余条建议。其中,有关高层住宅建筑配备逃生设施的问题,是各方关注的重点之一。

  对于“高层住宅逃生”,有的市民建议,在新建高层住宅的墙外应建“逃生电梯”,并单独供电,这种办法比设大楼“间隔层”更节约实用。

  还有的市民提出,高层楼房不仅应配备消防器材,还应配备逃生绳,在地下室配备充气逃生垫、大功率鼓风机,并要有人专门管理。消防队也要配备大型火炮灭火器,用于高层楼房灭火,并配备小型车辆消防车,起到“尖刀”作用。

  根据收集到的建议和意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省人大法工委在对修订草案的再次修改中,针对高层建筑内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和配置逃生自救器材进行了专门规定———“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在本月中旬即将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上,这些有关规定将被作为专门条款增加到修订草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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